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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星期五个日上刑法课,个老师讲左D野令我几震撼.
  好耐以前,我就一直都认为刑法系用来惩罚D犯罪的人,同埋使个D想犯罪的人五敢犯罪.但系个老师就讲现在有一个新观点,认为刑法系用来保护人权,即系保护个D犯罪的人的权利.当时我就觉得好惊讶.
  跟住老师解释话:国家如果要惩罚个D犯人,有大把方法,好似古代个时感,无刑法,但系国家中系可以以各种各样的方法来惩罚个D人。所以刑法五系用来惩罚犯人,而是用来限制国家的权力,唔比国家滥用权力去惩罚D人。
  所以法官一定要根据刑法去定罪。老师举左个例子,其实都系好常见,就系有D人只系做左小小大家都好憎的衰野,以至好多人都希望距地比判得越重越好。依个时候,法官唔可以因为D所谓的“民意”、社会的压力而唔顾实际的法律规定感判重距,而系要根据刑法去定罪。原因系: 刑法系全国人大制定的,而人大系由选举产生的,所以刑法的制定,先正系真正的“民意”的体现,而唔系当地的一D人的不满,或是社会上的压力,就判重距。
  从依个问题中,我觉得自己一直被蒙蔽系一D我地从小就认为系岩的观点里面,从来都无怀疑过距地的对错,在大学的老师点拨之下,我觉得自己先正开始慢慢感对依D问题有一个重新思考。发觉有D野的确五系我地以前所学所想感,之所以造成左依D感的误区,系因为特定的环境,社会背景,教育以及有限的知识与阅历造成的。所以以后体某D问题,五可以凭感觉同经验就话距系对或是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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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zyh15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